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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預告修正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」第16條之2、第16條之3、第16條之4草案

環保署預告修正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」第16條之2、第16條之3、第16條之4草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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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為完備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審查程序完整性,並明定許可證核發原則,以達行政審查之一致,預告修正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」。環保署表示,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增訂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、同意設置文件、試運轉計畫、處理許可證之申請、提報、變更或展延案件時,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、提報、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,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,另核發機關之審查意見應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,以避免核發機關與業者間因認知落差及往返退補件,造成審查期程冗長。另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,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,增訂業者於申請核發、變更或展延處理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之清除機構許可證前,須先繪製全廠(場)空水廢毒污染流向示意圖,倘如涉及他類環保許可(文件)之申請、變更、異動或展延時,須同時提出,以加強相關環保許可證(文件)污染流向關聯及登記內容一致性。環保署表示,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(https://enews.epa.gov.tw/enews/),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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